個人放棄社保,單位不報銷生育費用合法嗎?
2016-10-11 | 瑞方人力
案例回顧:
2012年6月,崔女士應聘到萊山區某食品加工公司工作。當月,該公司與崔女士協商,不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補償,按月支付她300元的社保補貼。崔女士同意。2015年1月中旬,崔女士順利產下一名男嬰。崔女士休產假期間,公司僅為她發放了待崗生活費。崔女士找到公司協商,希望能報銷生育醫療費,并補足生育津貼差額。公司表示,已以社保補貼的方式對崔女士進行了補償,且雙方均沒有提出異議,況且也為崔女士發放了產假期間的生活費,便拒絕了崔女士的要求。

瑞方有話說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的義務。該公司未為崔女士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以社保補貼的方式支付,雖經崔女士同意,仍與法律規定有悖,該行為不能得到認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該公司未為崔女士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崔女士的生育保險待遇無法通過生育保險基金的途徑報銷,確對崔女士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公司為崔女士報銷生育醫療費,補足生育津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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