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忽略失業保險金這些“小事”
失業人員封存的失業保險金,何時可以續領?
失業人員連續2個月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而給予封存后,可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時(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予以合并計算,但合并后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在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時,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予以封存。再次失業后,繳費時間重新計算,當期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經參加了免費職業培訓的,本次繼續領取期間不再享受免費職業培訓。
案例一
本市A企業職工老王,2013年12月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其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6年,2014年1月10日至經辦窗口辦理了解聘備案手續,經審核老王可以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當月老王至戶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2014年7月,老王因連續兩個月未申領致使剩余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被封存。2014年10月老王在B企業開始參保繳費,2015年3月B企業倒閉,企業該規定與老王解除了勞動合同,且為老王辦理了解聘備案手續,老王能再次申領之前封存的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嗎?
答:不可以。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交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老王再次失業后,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因此不能續領之前封存的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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